《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时,《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